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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於今年公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開放躉購 ( Fixed Feed-in Tariffs,FIT)與直供/轉供二套制度相互轉換,等於讓已簽約的綠電也可退出躉購,改加入綠電交易市場;此外,用電大戶也必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無法配合設置者則可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在國內修法的推行下,未來綠電交易市場將會越趨活絡,為台灣開啟電力自由化引入市場機制的第一步。

綜觀其他國家在電力市場逐步自由化的同時,電力交易會從雙邊合約的形式逐漸發展成透過電力交易所交易,台灣電力事業發展進程、架構與日本相似,日本於2003年成立電力交易所(Japan Electric Power Exchange,JEPX),其發展經驗、交易方式及市場制度進行,頗值得我國未來電力市場全面自由化之借鏡。日本整個電力市場原由具有區域專營權之9家民營綜合電力公司負責提供其營業區域內的發、配、售電力服務。

直到1995年日本電力事業才進行改革,並開放發電自由化,允許特定電力事業者 (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IPP)進入電力市場。歷經5年之後,到2000年又進行第二次電力事業改革,開放特高壓(2,000kW以上)的電力零售自由化,售電量約占總售電規模之三成,以及開放新電業特定規模電氣事業者(Power Producer and Supplier,PPS)進入電力市場。2004年第三次電力事業改革登場,階段性依契約容量擴大電力零售自由化範圍,依序開放500kW以上、50kW以上電力零售,此時自由交易之零售電力約占電力市場總售電量的六成。日本同時時在此電力自由化階段的2003年設立電力交易所,並在2005年正式營運,建構全日本範圍的不同時序之電力交易市場。

日本電力交易所採用會員制,會員參與資格為國內發電業者與售電業者,一般電力需求用戶不可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交易機制係於前一日由售電業者或發電業者向會員廠商(現有會員135家) 提供需求及供給計畫,並由會員廠商向交易所提出交易請求,同時發電業者與售電業者將計畫評估之發電量提供給輸配電網管理者(即日本9家綜合電業者)。再由電網管理者告知交易所輸電裝置容量,並經交易所確認後即可交易,在交易完成後,交易所會將交易結果通知電網管理者。

在台灣的移工數量已經不少,過去幾年都有在持續有外勞仲介在輔導外籍勞工,主要是與菲律賓與印尼做為主要東南亞勞工引進來源,在台灣的外籍勞工消費力也是相當驚人,甚至可以看到在桃園週邊的商家有許多都是東南亞商品,這些東南亞商品已然形成一種特色文化,在台灣出現小東南亞之稱的小商圈,在周末可以看到不少新住民及外勞的人潮湧入,就連車站也逃不過,雖然在台工作的新住民薪資並不高,但是仍有一些娛樂跟生活的消費,這些消費以桃園為例,大約有11萬外籍勞工,年消費可以上看好幾億,這樣驚人的消費也因此形成如此的生活圈,也讓不少外勞仲介公司在桃園深耕,外勞仲介必須協助許多外勞在台的疑問及需求,藉此服務勞工與雇主之間,擔任協調的角色,而桃園有許多工業廠、傳產、高科技廠都相當需要外勞勞動力的注入,增添公司產值,讓公司的產線維持或是增加,為此大多數公司會不斷申請需求外籍勞工,再來就是看外勞仲介跟政府之間如何協調了,如果是個人的看護申請,目前外籍仲介也比紹看護非常稀缺,要忍他人所不能忍,才能遇到一個好的外傭,切勿心急而選擇到非法移工哦。

電力交易市場依時間長短依序分成期貨市場、前一日(現貨)市場及前一小時(當日)市場。期貨市場為買賣未來一定時間要交貨的商品,包含年度約商品(1年期)、月約商品(1個月)和周約商品(1周),均可分為24小時型(及全日穩定電力輸出)與日間型(即平日8:00?18:00穩定電力輸出)。前一日市場為買賣隔天交貨的電力商品,將一日的電外勞仲介力拆為每30分鐘一單位,共有48個商品。每個商品透過一日一次的拍賣決定其價格。而前一小時市場則隨時可提出買賣要求,只要買賣雙方價格一致交易即成立。除上述市場以外,公告市場(Bulletin Board)由買方或賣方在揭示版公佈所要交易的商品資訊,如時段、數量與價格等,屬於場外交易,如分散式再生能源市場等。

台灣未來在開放電力全面自由化後,用戶將具有購電選擇權。由於我國與日本有著歷史淵源,電力事業架構也大多承襲自日本,其電力市場制度與交易模式可作為我方借鏡。台灣在「綠電先行」政策下,短期內可考慮先從綠電交易平台做起,並且從短期市場開始,也就是現貨市場及當日市場。此外,日本電力交易所希冀透過交易量的擴大,以提升交易價格的指標性,作為國內電力事業者電力定價的參考指標,並用以平衡關東、關西的電外勞仲介價差距;雖然台灣目前為統一電價,但在開放電業自由化後,電價同樣可能會產生區域差異化,應可參考日本電力市場的做法。

目前雇主多委託外勞仲介公司引進及管理外籍勞工,多年來已相當倚賴外勞仲介公司,故人力仲介公司之良窳,對雇主及外籍勞工管理影響極大。另外籍勞工仲介公司長久以來,在社會上多為負面形象,致外界常建議取消營利仲介公司制度,改由政府直接引進或成立非營利仲介機構辦理引進事宜。故業者本身應有所認知及努力,加強人員訓練,提升服務品質,並充分協助雇主及外籍勞工解決問題,從而提升外籍勞工仲介業之專業形象及社會地位,並透過合併、聯盟方式擴大經營規模及業務範圍,以應因人力仲介全球化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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